化驗分析煤樣的采取方法:
1.生產礦井的生產煤樣在煤層正常生產作業條件下采取,能代表該煤層在本采樣周期內的毛煤質量。
2.在采取生產煤樣的同時,按GB482的規定采取煤層煤樣。
采樣要點:
1.采樣前應仔細清前一班在底板上的浮煤、研石和雜物。
2.生產煤樣的采樣時間以一個生產日(循環班)為單位,將應采取的子樣個數按產量比例分配到各個生產班。
3.生產煤樣每年采取一次(即采樣周期為一年)。對生產期不足三個月的采煤工作面,可不采取生產煤樣。
4.生產煤樣應在確定采樣點的輸送機煤流中采取。采出的煤樣應單獨裝運。對采樣點沒有輸送機的生產礦井,可根據本標準的4.2條的規定,采用其他方法采樣,但需要在報告中注明。
5.在輸送機煤流中采取生產煤樣時,應截取煤流全斷面的煤作為一個子樣。
6.生產煤樣不得在火車、貯煤場、煤倉或船倉內采取,也不得在煤車內挖取。
7.同一礦井的同一煤層各采煤工作面的煤層性質、結構、貯存條件和采煤方法基本相同時,選擇一個。
8.生產煤樣的子樣個數不得少于30個;子樣質量不得少于90kg。
9.生產煤樣總質量可根據不同用途按照GB477的規定確定。
10.每次過磅的煤樣質量,不得少于增它磅稱稱量的1/5。磅稱稱量為500kg,感量0.2kg。
11.生產煤樣采取、運輸和存放時,應謹慎小心,避免煤樣破碎、污染、日曬、雨淋和損失。
12.生產煤樣放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天。對于易風化煤的放置時間應盡量縮短。
13.生產煤樣采取后,應立即填寫報告表。